地质调查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15:28发布者:殷景川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结合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从学校实验室设备处领导和管理按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买、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七类化学品。本单位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分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五大类;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品等三大类,具体品名见附录。

第三条 实验中心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和销毁等过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人员名单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及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做相应变更。

第五条 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报账必须经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实验室设备处签字认可。各单位及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如实办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审批程序,凡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实验室进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流程分为审批与采购、储存与保管、领用与使用、回收与销毁、应急事项报告五部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审批须严格遵守相应程序。学校保卫处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存放证明,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个人未经申报备案不得自行采购。

(一)申请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在保卫处网页上下载),详细写明所要申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用途以及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使用场所、安防设施、“三废”处理程序等。其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只须将填好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交由保卫处备案,纳入保卫处的日常消防管理,然后由购买单位自行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购买单位提交填好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及安全责任承诺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安全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有资质供应厂商情况等文字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单位公章后报保卫处审核和签批,再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各一人带齐相关资料到公安、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上报审核签批,办理相关购买事宜。

(二)申请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时,除须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在保卫处网页上下载)、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到保卫处审核签批外,还须到实验室设备处安全与材料管理科的湖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上进行申请、审批。然后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各一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有资质供应厂商处购买和转交所需易制毒危险化学品。

(三)申请购买进口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须交实验室设备处存档。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保管由专人负责。善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程序,所有购买回来的危险化学品报账前必须先到实验室设备处安全与材料管理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剧毒危险化学品还须到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处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

    (一)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品的储存与保管由实验室责任人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在危险品储存柜内;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防雷、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通讯、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措施;同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定期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防止隐患事故的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帐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应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因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和销毁处理,须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并由实验室设备处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高压气瓶,在购买后须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一)高压气瓶要存放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地方(单独房间或防爆柜内),并张贴警示标签。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高压气瓶严禁混合存放。高压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要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十米。

  (二)高压气瓶应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发现有不正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出认真记录;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