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收费与分配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15:31发布者:殷景川浏览次数:


一、总则

1、地质调查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所有资产为学校所有,地质调查院代为管理;

2、本条例适合于实验中心所属各分实验室和所属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各实验室),包括进入实验中心各种经费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

3、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主要用于地质调查研究与相关科学研究,以出高水平成果为目标,并适度服务于社会,实验收费是为了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科学研究服务,保证各实验室正常运转,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不以赢利为根本目的。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

1、实验的收费标准分为五类:(1)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本人使用,收取实验基本耗材和水电费(以下称最低费用);(2)地调院固定人员使用,除最低费用外,收取实验工时费;(3) 地调项目承担者使用,除最低费用外,收取实验工时费和一定比例的实验室发展基金;(4)校内人员使用,除最低费用外,收取实验工时费和实验室发展基金;(5)校外人员使用,除最低费用外,收取工时费、实验室发展基金和仪器折旧费。

2、最低费用中耗材费大致占70%,水电费占30%。

3、实验工时费,依实验的难易程度,一般掌握在:(1)在实验人员指导下自行分析,20-30元/小时;委托实验室分析,40-60元/小时。

4、第5类收费标准大致应与校内外同类测试分析价格相当。第3、4类价格可介于2类和5类价格之间。

5、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依据上述原则,本着有利于出成果、有利于开放、有利于实验室良性运行的原则,提出或修改各实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填写“样品测试及设备租用收费标准测算申请表”,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由院务会批准执行,并上报校相关部门备案。

三、收入分配

1、实验费用由地质调查研究院统一收取,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单独记帐,其中大部分将返回各实验室,以体现各实验室的成果,调动各实验室的积极性,促进各实验室良性发展。

2、各类收费标准中最低费用部分,除学校规定的提成外,专用于该实验室 (大型仪器设备)的耗材购置等。除新引进仪器的方法开发阶段(一般为3个月)和特殊情况经由地质调查研究院实验中心领导批准外,地质调查研究院不承担仪器设备的耗材费用。

3、各类收费标准中的工时费中,除学校规定的提成外,60%归属各实验室, 40%为实验中心管理费。

4、各类收费标准中实验室发展基金和仪器折旧费部分,除学校规定的提成外,60%归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专用于设备维修、零部件购置等,40%为地质调查研究院管理费。

四、附则

1、实验中心严禁以个人身份对外服务和收取费用。

2、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地质调查研究院。

3、本条例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