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