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00:00发布者:浏览次数: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依据有关标准、要求和国土资源部成果报告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实验测试、测绘印制、信息技术等各类项目的成果报告。
  第四条 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事、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
学性。
  第五条 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报告评审工作由地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重点项目由地调局直接组织评审,一般项目由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其它有关单位组织评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写后,应按地调局统一安排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报告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通过了野外验收;
    (三)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正规图件;
    (四)技术资料齐全。
  第九条 报告评审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野外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四)初审意见。
  第十条 组织评审单位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评审形式,评审委员会组成,并与申请评审单位商定评审时间等有关事项。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5日将被审成果报告送达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组通过听取项目组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经过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书(附件3)。
  经费较少、不需答辩则可对报告作出评价的项目亦可采用函审。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形式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成果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六)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内容评审后,应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并划分质量等级。质量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划分为四个等级,100~90分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始资料质量抽查没有达到优秀的项目,报告质量不得评为优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报告评审工作结束后,报告编写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书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其它单位组织审查的报告,按地调局规定报送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告评审认定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内容为:评审工作程序、评审人员组成、报告是否符合设计任务要求、评审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报告依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情况、以及其它影响报告评审的因素等。
  第十九条 评审认定后,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单位通报认定意见。
  第二十条 报告评审工作结束后,报告编写单位应根据评审认定意见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按规定复制或出版,并及时汇交全部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技术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其鉴定办法和程序除按本办法进行评审外,还应参照国家科委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