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接收、保管、归档、提供利用、地质资料数据库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承担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单位除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交地质成果资料外,还应按本办法向地调局汇交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
第四条 地质成果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资料
(四)海洋地质调查资料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六)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
(七)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综合分析资料和各种区域性图件
(八)信息工程成果资料和原始数据资料
第五条 地质成果资料汇交要求:
地质成果资料(含文字报告、图件、各类文档文件等),分别以纸介质和光(磁)盘数据两种形式汇交。所汇交资料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复制。光(磁)盘数据资料,必须与纸介质地质资料内容相同。
第六条 地质成果资料在项目报告评审后的3个月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部门、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汇交一份。
第七条 资料接收单位对汇交资料进行验收,并出据验收证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地调局提出警告,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将取消该单位承担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办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