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15:31发布者:殷景川浏览次数:


一、总则

1、地质调查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为中国地质大学所有,由实验中心代为管理。

2、本办法适合于实验中心各分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包括进入实验中心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

3、实验中心各类仪器设备均有专人负责。

4、实验中心在优先保证地调项目使用的同时,鼓励地调院固定人员和其他院系相关人员利用和开发仪器设备。

5、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主要用于依托地质调查项目开展的测试研究,以出高质量和高水平成果为目标,促进相关学科的研究,并适度服务于社会。

6、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地质调查研究院。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先申请,后论证的程序进行。经论证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核。地调专项资金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备案。

2、按照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内可行性论证,论证批准后,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3、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实验室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

4、验收小组应根据用户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料)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5、小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实验中心自行组织,由实验中心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聘请的专家组成,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

1、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权属地质调查研究院,实验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2、每台仪器设备均建立管理档案,自申请、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等全过程均需登记备案。

3、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由在该仪器设备研究和开发方面有经验的地质调查研究院固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负责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利用与开发,并负责实验技术人员(或助管人员) 培训等工作。

4、各类仪器设备的租借使用均按照《实验中心样品测试与仪器租借管理办法》执行。

5、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共享、有偿的原则,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标准与收费管理制度》执行。

6、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监护、记录,保证工作环境安全、整洁、有序。

 

四、仪器设备维修

1、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

3、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使用管理人员一同会诊,确定维修方案及实验意见。

4、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维修,经实验中心主任检查同意后,方可维修。

5、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须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维修。

6、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自行维修,如不能自行维修,需请外单位维修或送出维修,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征得院领导的同意,方可实施。

7、仪器设备出现的任何故障、维修结果,仪器设备负责人都应如实的做好详细记录。

8、维修结束后,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对维修结果的技术鉴定,并认真填写维修档案,做好存档工作,仪器设备卡片上要作好记录。

9、如属人为违章操作,擅自拆修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由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科,情节严重者要受到行政处分。

10、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实验中心主任向地质调查研究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中申请拨款补贴。

五、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处理

1、仪器设备是公共财产,所有使用人员都应该自觉爱护,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2、 仪器设备因故丢失和损坏的处理办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